桂发改办公〔2007〕935号
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自治区有关部署,我委作为实施主体的18项行政审批项目已全部进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由我委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接收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和办理行政审批申请受理的有关手续。为做好政务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各市发展改革委、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向我委申请办理的18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名称见附件),请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我委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第25号),我委在窗口之外不再重复受理相关事项。
二、各市发展改革委、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向我委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必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服务手册》中规定的申请材料目录和文本格式提交申请材料,我委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行政审批申请受理的有关手续;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我委实施的18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项目名称、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数量、审批程序、审批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已在我委门户网站http://www.gxdrc.gov.cn公开,各单位可根据需要登陆网站下载。
三、各市发展改革委、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可以通过来人或者寄件方式向我委服务窗口提出申请事项。其中,通过寄件方式提出申请的,需同时附报单位名称、机构代码、单位地址、单位电子邮件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性别、联系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办公电话及手机电话)等资料。
根据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求,各市发展改革委、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向我委服务窗口提出申请事项,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同时,应一并提交所有与纸质申请材料相一致的的申请材料的电子文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窗口地址: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第25号窗口。
联系电话:0771-5595672;5595367(兼传真)
邮政编码:530028
根据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安排,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对外办公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6:00。
本通知未尽事宜,请与我委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联系。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行政审批 窗口受理 通知